一、投诉渠道
1.投诉私立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当地的民政局和教育局投诉。
2.投诉官方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当地的人社局或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
3.无论哪类教育机构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315“消费者之声”平台,进行举报。
4.给你一个香港凤凰网的投诉教育机构的网站,可以对内地教育机构的欺诈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曝光。
网址: 给你截图: 二、投诉帮助 (一)给你南京的维权投诉程序供参考 南京的消费者如何进行民办培训方面的投诉和维权? 消费者应该了解选择培训机构的基本知识,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防止上当受骗且投诉无门,详见 当纠纷或问题发生,自行协商无效而需投诉和维权时,应首先根据发票(收据)上的印章,或者培训场所悬挂的证照(原件)确定培训机构的准确名称(而不是该机构对外宣传的名称,或者简称),然后根据其组织类型确定主管部门。 1.如为“某某公司”等,则属于企业,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投诉,依据: 2.如为“某某协会、学会”,则属于社团法人,可先向民政部门咨询或投诉; 3.如为事业单位,则归属其上级行政部门管理; 4.如为“某某培训学校(学院、中心)”,则一般属于非企业法人,由教育或人社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多部门联合管理(提示:需确定该学校在“南京有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名单”中,注意:外地教育培训机构不允许在南京设立所谓“分校”); 5.如为“××联盟”、“××基地”等其它类型,且无有效证照和固定场所,则很难找到管理部门,涉嫌诈骗的,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6.个人无资质办学,有字号、场所,有组织机构并成规模,构成“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可先行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教育部门(文化教育类)或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类)举报。 针对南京市及各区县教育系统所属培训机构的投诉和维权,根据问题类型分述如下: 1.教育教学管理问题。 如教师无资质、超范围办学、私设教学点、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虚假宣传或广告未备案、伪造毕业证书等,应投诉至其审批机关(办学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学历教育问题。 指在教育机构通过合作办学从事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等学历教育的情况下,学生如对学历教育的助学金、奖学金、教学计划、师资安排、课程安排、学生证、学杂费、文凭发放等方面存在疑问,应向发放文凭的合作院校或该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 3.收退费问题。 如物价未备案,或乱收费,或拒绝退费等,这类问题最为常见。 发生纠纷且与校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投诉至物价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同级物价局),也可以先投诉到其审批机关,处理不满意时再投诉至物价部门。 4.偷税漏税问题。 表现为不开具正规发票,仅提供收据或听课证(卡),甚至不提供任何凭据,应投诉至税务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同级税务局)。 5.法人治理问题。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均在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且为独立法人单位,如发现其有抽逃注册资金、侵占或转移法人财产、法人治理结构混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应投诉至民政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同级民政局)。 6.劳动合同问题。 如用工不规范、克扣工资、随意解聘以及其他劳动合同纠纷,如与校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投诉至人社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同级人社局),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 7.民事纠纷。 如工程、借款等经济纠纷,如与校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通过诉讼解决。 8.治安纠纷或刑事犯罪。 师生意外伤害、打架斗殴、钱物被窃等,如与校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如有诈骗、严重虚假宣传、伪造证件印章、卷款潜逃等情况,也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9.消防隐患。 如无消防证明、消防器械不达标、堵塞消防通道、锁住逃生门等,应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 10.其他。 如不清楚所遇纠纷的主管部门,可先向审批机关(办学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咨询。 (南京民办教育协会) (二)如何选择教育培训机构? 南京的消费者如何选择培训机构?专家为您支招: 首先,根据自己想培训的专业,结合亲友和同学介绍、报纸广告或者网络搜索结果等,确定几家培训机构备选; 其次,登录南京民办教育协会网( 当然,不排除个别办学机构宣传时出现的是其连锁品牌名称或课程项目名称,消费者务必问清其规范校名及审批机关,并再次登录本网核实; 再次,逐一向有资质培训机构电话咨询,然后通过比较价格、服务、地域等因素确定一家培训机构; 最后,上门考察和报名。 要重点关注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培训内容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发票(或收据)上的印章是否与培训机构名称相符,必要时可向其发证机关核实。 (南京市教育局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场所悬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原件,教学点悬挂经审批机关和教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加盖公章的正本复印件)。 当然,也可以选择几家有资质培训机构,逐一上门考察比较。 提醒:招生广告不轻信,短信广告不要信,跨年收费不允许,霸王条款不能签,办学资质不能少,票据印章保管好。 最重要的是,不能一次性缴纳过多费用,尤其是不能贪图便宜而一次性缴纳几年的费用,这一点消费者必须慎之又慎。 因为:一方面,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几年的费用,往往意味着该机构资金不足,发生倒闭、卷款潜逃的风险很大;另一方面,由于物价部门规定一旦开课“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故消费者发生退费时,缴费越多损失越大。 相关网站查询 1.合法广告查询: 2.培训机构收退费办法: (三)节选上述文件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退费: (一)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三)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第二十条 培训时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半年度授课课时数计收培训费用,不得预收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涉企培训收费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而面向企业的培训收费,其课时费收费标准按照法定培训课时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承担并组织国家和省规定考试的单位不得举办与考试相关科目的培训并收费。 培训单位不得代考试组织单位收取考试报名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举办法定培训或者非法定培训,均不得在培训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教材资料的使用,不得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南京民办教育协会) (四)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宁教职社[2010]16号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教育培训的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5月24日召开了第二次联席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0年5月24日下午15∶30 会议地点:南京市教育局208会议室 参会人员:南京市教育局陈舒泛副局长,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梁晓峰处长、王广礼副处长;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刘兴国处长;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朱立山副调研员,广告监督管理处黄莉副处长、李德荣科长 会议主持人:王广礼 会议充分肯定了第一次联席会议以来全市社会教育培训的管理和规范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局就我市社会教育培训审批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形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管理 对于未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简章),尤其是发布虚假广告(简章)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后,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广告条例》视情况予以处罚。 凡违反法律法规发布招生广告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广告条例》视情况予以处罚。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联合开展对全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简章)进行专项整治行动。 二、关于查处超范围办学行为 对于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内容范围开展办学活动的,由该机构的行政审批机关进行规范和处理。 对于已持有《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范和处理。 属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应予以配合。 三、关于查处无证办学行为 对于个人擅自开办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视其所开办的培训内容,分别由属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四、关于联合制定规范性管理文件 为加强我市社会教育培训管理,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求学者权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联合制定有关我市社会教育培训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依法行政,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社会教育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