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应采取的表决方式及其理由是什么
我不知道你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是什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劳动法》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职工安置方案制定的情况是什么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体现在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落实上。
按照3号令的规定,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生之前,转让方就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根据3号令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得规定,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地情况中,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构成转让方案一个重要内容。按照《规范意见》和3号令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构成产权转让方案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3.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包括什么内容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对所有涉及到职工利益的各个重大事项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标的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标的企业在产权转让后重组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的变更。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则要涉及到职工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问题。
这必须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加以明确。 2、劳动关系的解除。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人员重组的情况下,一些人员需要重新安置;另一些人员要分流到社会,这就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重新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产权转让后,在需要重新调整劳动用工制度和安置人员情况下,不但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同时也需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以适应企业新的发展需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劳动关系处理应当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来处理。 (二)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
方案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包括应发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费用。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括在职工安置方案之中。
(三)社会保险的接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如果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组后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明确如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4.买断工龄后的职工安置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 廖辉亮:企业改制、优化组合是振兴国有经济的必由之路,否则国有企业终将难逃“枯藤、老树、昏鸦”的宿命。
买断工龄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又能重新燃起在职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可谓一举两得。 其实,呼唤打破“铁饭碗”都这么多年了,买断工龄只是方式之一而已,没必要一惊一乍。
而且,买断工龄能促进竞争与择优上岗,给人才大施拳脚的机会,相比那种“泡着工龄的膜、吃着大锅的饭”的工作氛围,实在应该极力倡导。在买断工龄后,部分职工被辞退,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当然,再美好的愿望也不能获得特权,买断工龄同样应在法律框架内操作,在实施程序、补偿标准、善后事宜等方面都应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这些只是有待规范的一些问题,不能将“买断工龄”这一有益之举一棒子打死。
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 任乃林:认为“买断工龄”违法的一方,其依据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这条规定恰恰证明了“买断工龄”的合法性。因为这一规定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龄买断”是非法的,换而言之,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买断工龄的行为即为合法。
也就是说,判断买断工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要看买断方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侵犯了被买断方的合法权益。 “买断工龄”是市场经济中强化劳动力资源二次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我们应该规范它,而不是否定它。
不管什么方式,能充分整合劳动力资源,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最终能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作出贡献,就是好方式。 河北省肥乡县检察院 李贺军:是否所有的“买断工龄”均是违法的呢?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而且,企业要想发展,必然需要与那些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进行,应当根据劳动者对本单位的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者重新就业后,积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等,完成了这些步骤的“买断工龄”应属合法行为。
而那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不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相关“买断工龄”的政策,逃避或减少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的行为,当然违法。 反方:侵犯职工利益,实为侵权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 田艳艳 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 朱卫东:“买断工龄”是改革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
在国有企业用工“终身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是一种权宜之计。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各项工作已步入法治化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旦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况且,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都明确强调,任何单位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可以说,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买断工龄”这种古老的办法都已经被明确禁止,应该“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 企业改制重组,不是不可以;企业要发展,需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本应依据法律行事。
可为什么仍旧热衷于使用“买断工龄”这种已被废止的方式呢?绕开法律程序,牺牲职工利益,逃避相关费用的缴纳,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恐怕是企业热衷于“买断工龄”的真正原因所在。
5.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补偿
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