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一般情形应当是由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特殊情形(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下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但无论何种情形,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概括地说,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就是依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勤勉、忠实地执行职务。
所谓的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在民法理论中,是指程度最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最低,同一注意义务次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最高。它要求行为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既不是处在一般普通人的位置,也不是处于处理自己事务的角度,而是要站在一个有相当知识经验人的立场上承担注意义务。因此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仅高于同一注意义务,而且更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该做到为标准。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必然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和与法律有关的非法律事务,所以律师作为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执行管理人职务时,应当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要求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全部过程中间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适度的谨慎。缺乏职业敏感可能导致律师怠于行使管理人的职权,过度谨慎可能会丧失扩大债务人财产的机会,而不慎可能会使自己陷入争议和风险之中。
只有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适度的谨慎,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才能真正履行勤勉、忠实的法定义务。
具体而言,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应当做到:
1.妥善管理
(1)按预定方案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妥善管理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的债务或者交付的财产;
(3)按照财产状况报告的内容,妥善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稳健经营
(1)按不同破产程序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2)严格控制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作出经营判断,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4)谨慎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作出经营判断,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6)必要时,聘用其他专业人员辅助破产管理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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