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务多少,可综合设置5-7个机构:
1、党工委办公室(挂精神文明办牌子):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编制)、精神文明、纪检、群团等工作。
2、政务办公室(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秘、综合、后勤、治安、社会稳定等工作。
3、城市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
4、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民政、再就业、社保、文教等工作。
5、经济发展科:负责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统计,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6、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同时设立事业性质的财政所,负责预算内外的资金管理,指导监督街道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等。
按大、中、小分类核定编制,平均20-25名左右;按编制的10%核定机关后勤人员事业编制2-3名;按有关规定设置领导职数。
有条件的可实行定岗聘任制。
扩展资料: 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设置的规章制度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1954年颁布的《街道办事处条例》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宣布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