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刻制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属于违法行为。
私人印章的事项如下: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组织或个人,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