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股东身份确认;二为对于争议“股权资本”的处理。
股东身份确认问题一直颇有争议,理论上存在形式说与实质说两种观点,实务中也存在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甚至是股东协议等不同证明力的证据之间的冲突;近年来司法实务逐渐确认了形式说这一理论观点,认为股东身份的取得不但需要持有股权,还需要经过公司认可,履行完全的公司程式;很多所谓的“股东”由于没有履行完整的公司程式而仅仅沦为公司的债权人,其与公司之间仅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和高院已存在很多的案例。
既然仅为公司的债权人,那么处理也就依照债权债务关系对之;这也是公司资本的构成所决定,因为公司资本不仅仅为股权资本组成。
当然,这种判断还是需要非常谨慎的,因为这不仅是处理个别“股东”的问题,还可能有涉公司资本的问题,因此确实需要翻阅全部材料之后审慎为之。
拓展资料: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