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岗位算不算工龄
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算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或者全部来源的期间,至哦该在公益岗位上工作,符合计算工龄的特征,在公益岗位上工作时间,应当计算连续工龄。
但是,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改革,工龄并非获得这些待遇的条件,必须依法参加并缴纳费用,才可以计算缴费年限,年老、患病、中断就业时才可以获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部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2.为什么公益岗位经常拖欠工资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四、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负担。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30%,其余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予以补助。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提供岗位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请数额。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归口管理,并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提交下列材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10日前进行审核分类,其中属于区县、街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填写《区县、街开发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汇总表》,属于市级开发的岗位,应填写《市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连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后的5日内,将市和区县两级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资金全额拨入区县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后,根据街道上报的材料,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补贴后,要在5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发到从业人员手中,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公益性劳动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上签字。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帐。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汇总,计算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汇总资料审批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应由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县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七、监督与检查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季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年度审查。
3.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是为缓解就业困难、设置托底性就业的政策,前面的三年说的是国家发给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后面说的2年是三年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家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补贴,但是同时没有以前三年合同期内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除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街道(社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4.公益性岗位算不算工龄
政府性公益岗位是算工龄的。
一、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
二、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吉政办发〔2008〕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五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由省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各地自行开发的其它公益性岗位。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招聘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第九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
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二条按省确定的规模,各地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充,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第四章职责与管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包括: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变动要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
要对有关方面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第十五条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稳定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2009年起,从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归属地方统一管理,并由地方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第五章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
5.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是否适用于劳动法
广东胡律师:
按照以下关于公益性岗位的条款,你可以要求加班补偿及缴纳各项保险(保险及加班费以当国家特殊政策来定),但不能要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公益性岗位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对普通劳动关系的规定,而公益性岗位是在国家特殊政策下产生的,应遵循其特殊目的与制度。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