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招标后已经确定中标方的,如果招标方不与中标方履行合同,能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就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立即生效(无须等中标人拿到后)。招标方不履行就是单方面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招标人不签合同,已违反《合同法》。就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负责。
再次招标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已明确本次招标因中中原因无法选定中标人,可向上级或监督部分报告 ,待批复后可再次招标。
处理程序的关键就是向上级部门汇报,有他老人家批复(能签字、盖章)最好。
私自处理越来越乱,一不小心就会违法。
2.中标合同签订后 招标方不想继续履行 怎么把风险降到最低
为什么都中标了才觉得报价过高?评标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还是招标文件就没有实事求是的做?招标人没有考虑到出现这种情况应设拦标价?没有初步考察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如果投标人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出现这些问题只能是招标人的责任,合同都签订了,只能是违约了,时间越往后,违约责任越大,你问题表述的不清楚,根据《合同法》,如果是招标人不想履行合同,那么中标人根据合同中的违约约定,可以向招标人要求赔偿损失等,明文规定的没有降低的办法,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可以通过付款方式等调整降低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不得调整合同中关于质量、工期、价格等实质性内容。
如有问题可追问。
3.中标后招标方不签合同怎么办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合同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果招标人拒不签订合同,可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或请求其督促签订合同。如果招标人最终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订立合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4.政府采购中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金证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中标后不能执行,应怎样索赔
在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定施工合同的责任在法理上应归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它仅限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包括参加此次投标花费的资料费、保证金等实际支出. 招标保证金不低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你可以对于超出部分的40万要求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
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最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