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证明怎么写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到期去银行托收是不需要开证明的。
回头票与正常背书的承兑汇票唯一的不同就是:回头票未到期到银行是贴现不了的,只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或者持手到期托收。既然已经到期了,那么就可以正常进行托收款项。
回头票: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1、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2、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
3、应该看到在行使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减少;
4、应该分析一下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5、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2.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证明怎么写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到期去银行托收是不需要开证明的。
回头票与正常背书的承兑汇票唯一的不同就是:回头票未到期到银行是贴现不了的,只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或者持手到期托收。既然已经到期了,那么就可以正常进行托收款项。
回头票: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1、单纯的一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2、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 3、应该看到在行使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减少; 4、应该分析一下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5、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3.关于回头背书的理解
根据规定,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此处规定就是针对回头背书情况造成的法律后果。例如:甲向乙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又背书给甲,这属于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因为在正常的背书情况下,乙、丙、丁都属于甲的后手,所以甲实际上是没有前手的。假设在上面的背书中,丁是背书给乙,这属于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情况,根据规定,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因为在正常的背书中,丙、丁都属于乙的后手,所以乙对丙、丁是没有追索权的,但乙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
4.回头背书到底是什么意思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背书人的被背书人。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例如: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B背书转让C,C再背书转让给D,这是一般转让背书。如果持票人D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或B,这就是回头背书。
在回头背书中,出票人A是持票人时,D、C、B均属于其前手,但不得对他们行使追索权。因为D、C、B在一般转让背书中,都是A的后手,对A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B作为持票人时,D、C、A属于其前手,而C、D在一般转让背书中又是B的后手,对B享有票据权利。因此,B只能向A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其原来的后手C、D行使追索权。
扩展资料
转让背书是背书的最主要部分,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两种形式。
一般转让背书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主要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空白背书仅记载背书人名称及其签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特殊转让背书主要包括禁止背书、期后背书、回头背书、无担保背书等形式。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我国票据法中的限制背书,主要是指禁止转让背书,这种背书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其权利担保效力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再次为转让背书,转让有效,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后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头背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转让背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转让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