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疫情应急响应有哪些
1。
组织部署疫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召开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紧急会议,县 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 人、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站所负责人参加;通报疫情有关情况;启 动相应级别确诊疫情应急反应;落实防控措施(立即行动,各项防 控措施同时展开)。 2。
封锁 (1) 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确诊结果后,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防治 技术规范要求,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 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 (2) 发布封锁令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发 布封锁令,并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2小时实施到位。
疫区范围涉及两 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涉及的行政区域 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的封锁,并由政府发布封锁令。 (3) 封锁措施实施由消毒封锁组实施,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张贴封锁 令;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设置明显的 交通指示牌、信号灯;站卡选址要视野开阔、水电供应方便;实行 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由交警、干警、动物防疫人员、乡村干部组 成,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有效防护设备;消毒点要铺有与地面同宽、 长4米以上、厚10厘米的消毒药浸湿麻袋或稻草等;配两台以上 机动消毒喷雾器,突出对运输工具车轮、车底消毒,出入人员必须 从消毒药浸湿麻袋或稻草上走过;禁止易感畜禽进出和易感染畜禽 产品和可疑污染物运出;记录好“封锁哨卡检查和消毒登记表”。
3。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流通监管、疫源追踪、人员防护和医学观察、后勤保障等内容与“疑似动物疫情处置 程序”相同。
4。 舆论导向、媒体报道由综合信息组实施,明确一名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审稿人,统一宣 传报道口径;审査有关防治工作的新闻稿件、出版物和其他宣传品;接 待新闻媒体采访;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撰写“新闻通稿”,内容包 括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源排查情况、政 府和部门已采取的防控措施,扑疫工作进度和正常防疫工作开展情况, 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落实情况,畜禽产品动物卫生安全状况,社会安 定等;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 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生产自救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5。疫情处置情况综合由综合信息组实施,建立疫情处置日志,每天记录指挥部领导 行动和上级领导督促指导行动,汇总各小组工作进度情况。
每天 17:00前,将当天各级党政领导靠前指挥组织部署及督査等情况、 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落实情况、扑杀、消毒、免疫、市场关闭、哨 卡设置和检查、疫情普查、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到 省防治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写出阶段性工作小结,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处理进展情况,采取的防控措施,取得的防控 经验,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下步工作打算,工作建议 等,报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
地市级有权发布疫情吗
卫办发[200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部机关各司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3年组织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
卫生部机关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试行该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总结摸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我部对原有试行方案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地要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在公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注意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并及时、准确地宣传有关科普知识。
三、卫生部和各地、各单位间建立快捷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协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办公室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机构间建立工作联系网络,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卫生部办公厅。
附件: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