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定,作出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会计法律或相关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法》规
定的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主体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会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体;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人,依据会计法律或相关法律规范应当承担
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
1会计违法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13种: 1、不依法
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
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
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
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
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
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1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
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的。12、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
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
1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
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
2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了违法会计行为,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存在,就必然有
违法行为主体即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违法者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后果承担
责任。这里使用责任一词,主要是想讨论哪些人应当对一个单位的会计
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实践中,会计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但对其责任人却
难以追究责任。究竟哪些人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法》
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就现行会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这样几种:单位负责
人(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政府部门、注
册会计师等)都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界这些责任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有必要进行讨论。
2.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
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行为负当
然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会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
负责人…签名并盖章。(3)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保证会计工
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但是《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些职责的
法律责任。仅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
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
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法》明确规
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
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
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
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另外,《会计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
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
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
该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会计机构和会
计人员,另一类是外部会计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会计
师事务所往往会因某种原因,出具虚假会计报告,作出违法会计行为,影
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而外部
会计机构也应当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2.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
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
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
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
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知,以上财政及相
关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至于其
是否应当承担违法会计行为责任(主要指经其监督检查后仍发生的违法
行为),《会计法》则没有规定。还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是违
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责任及其完善
3.1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包
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
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
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
任,其他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也作了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如税法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或者未按
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
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和《公司法》
中都规定了对会计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
书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会计法》规定的
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二条到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完善《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当明确,《会计法》应当制裁哪些违法行为。因为会计工作是
一种社会性活动,其影响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一张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
仅影响本单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以此为依据进行分配、投资等工作的
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还可能影响原始凭证开出方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而准确认定该原始凭证对各利益关系者的危害程
度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会计法》只能规定,凡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即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联系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
后果,如果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后果,当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制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
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
果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没有确定的侵害对象而给予法律制裁,是否会有失
公平?笔者认为,由于会计违法行为所侵害对象的不确定性,只能一经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即给予相应法律制裁,就像对违法持枪者并不考虑其
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一样,这是法律实施所必须付出的社会成本,不这样
就无法根治会计秩序混乱的顽症。
(2)应考虑《会计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一般而言,会计工作中的
违法行为只是实施其他违法目的的手段,如通过造假账而偷税、贪污、行
贿等,单纯为了会计工作自身目的而故意违法似不多见。由于刑法等相
关法律对偷税、贪污、行贿等违法行为有相应的制裁规定,因而《会计
法》仅仅原则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关于会计犯罪的规定
仅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而且主体上有所
限定(如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相对于会计
秩序混乱的状况而言,其惩治力度稍感不够,或相应增加罪名,或扩大主
体范围,以打击会计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可增加扰乱会计秩序罪
名,以制裁乱设账、假造凭证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等违法报告罪
的基础上,扩大主体范围,凡是对外筹资以及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单位,
都适用该条规定,以制裁假造会计报表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会计
法》关于刑事责任仅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在什么条件
下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则没有明确规
定。刑法仅在第201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
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的法律责任,在第229条
提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会计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3)关于会计责任的承担问题。
3. 1对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在许多情况下,
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会计行为难辞其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足以遏制违
法行为的发生。
3. 2对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影响单位会计工作和会
计信息质量的不仅仅是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往往还有单位外部的有关
部门和人员如管理部门、注册会计师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有关部门
指使、强令某个单位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不在少数。因此,《会计
法》应当对影响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因素作出相应
约束,并明确法律责任,以防范和制止这类问题的发生。
3. 3规定对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处罚较轻且效果
不佳。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单位,而一般情况
下,违法会计行为往往与单位或者其负责人有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效
果可想而知。因此,完善《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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