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有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股东、合伙人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成为股东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三)申报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见参考格式)。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见参考格式)。
3.xxx股东、合伙人情况表(见参考格式)。
4.xxx股东、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注册会计师证书所有记录页,同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指非股东、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下同,见参考格式)。
6.xxx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7.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8.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原件(有限责任事务所提供)。
9. 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原件(合伙制事务所提供)。
10.验资证明(有限责任事务所提供,要求提供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11.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查询事务所名称是否包含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字号,若包含,应取得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证明。
2.申请人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 http://www.acc.gov.cn/)进行网上申报。
3.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中心财政厅窗口(以下简称财政厅窗口)当面提交规定格式和内容的申请材料。
4.财政厅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内容)。
5.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由财政厅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省财政厅会计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予以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8.作出批准决定的,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9.会计师事务所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将事务所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领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0.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承诺时限:
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