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的具体的都快忘了--
视同销售
这么说吧,就是你的一项业务虽然没有对外销售取得货款,但是具有销售的性质。
它在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但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缴纳税金。
至于销售,我觉得就是直接的物物交换。
(个人观点,书上讲的我忘了)
视同销售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仍在货物最终实现销售时纳税,中间移送时则不交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个是在网上查的,我记得当时我们注会教材上也是这么8条,不知道现在变了没。
嗯。
就这样
飘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