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职能分工层次标准和收益范围标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只能给出一个基本轮廓。在财政收支划分中还有具体原则要遵循,同时还需了解在财政收入、支出划分上的国际惯例,从而验证国际惯例与上述事权、财权划分的理论依据是否吻合。
塞利格曼和迪尤的财政收入划分原则具有大体相同的内容。塞利格曼提出的三个原则为:(1)效率原则,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2)适应原则,该原则以税基广狭为划分标准;(3)恰当原则,该原则以租税负担分配公平为划分标准。
迪尤提出的二原则分别为,效率原则与经济利益原则。简言之,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划分均要以增进经济利益为标准。
财政支出划分的一般原则有三:一是“受益原则”,通常按照不同公共产品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权限。二是“行动原则”,按照政府特定行动性质决定各级政府的支出权限。凡涉及全国利益,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的政府活动要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相应的支出权限就要掌握在中央政府;凡影响局部利益且需因地制宜进行的政府活动可由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相应的支出权限就要掌握在地方政府。三是“技术原则”,即按照政府活动或公共工程的规模和难度作为划分各级政府支出权限的标准。凡规模大,难度高的开支项目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外,其他项目则可以分别让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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